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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和平医疗卫生学校 学生管理及纪律处分规定(试行)

作者: 小编 浏览:   日期: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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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及纪律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学习的所有学生。

第二章 处分种类、期限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视学生犯错误的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警告处分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为8个月、记过处分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12个月,各种处分到期按规定程序解除。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分:

(一)  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  主动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学校查处问题。

(三)  主动终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扩大化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 违纪后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有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 对有关人员进行报复、威胁、恐吓的

(三) 属于群体违纪事件的召集者和组织者的

(四) 在本校曾经受到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五) 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奖学金和评优评先等荣誉。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  由学生处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  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  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  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  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八条   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  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回家反省处罚,校内给予处分通报,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  由学生处处长予以训诫

(三)  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  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  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  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  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感的危险行为的

(五)  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  其他违反校规交纪的行为。

第十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  点名批评

(二)  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  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  课后教导  

(五)  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教师对学生实施惩罚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一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  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  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  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  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悲戒

(七)  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成

(八)  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

第十二条  打架、肇事、结伙斗殴、欧打人及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参与打架事件、作伪证、提供凶器及伤人者,除负担全部的医药费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受伤者,视情节及态度给予记过、留咬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纠集校外人员到校滋事,祝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导致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筹划或纠集他人参与打架着:策划或纠集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未伤及或轻微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后动手打人。未伤及或轻微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咬察看处分,致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 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五) 伪证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并提供伪证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提供凶器者: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 对结伙斗殴、聚众滋事的为首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处分。

第十三条   参与赌博活动者,给予没收赌资、赌具,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活动者,从重处分。

第十四条  破坏学校公物,如门窗、桌椅、灯具、玻璃、墙板、黑板多媒体等,除双倍赔偿外,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多次违反,并造成财产损失的,加倍赔偿损失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   在校期间男女生交往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男女同学在教室,宿舍以及其他公共汤所,交往举止不得体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用下流语言或行为调戏侮辱异性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  在异性同学宿舍留宿,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未经学校允许进入异性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不听劝阻,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内吸烟、酗酒,首次给予教育批评,写1000字检讨和保证书,没收其物品给予口头警告处分,再犯者按按违纪管理规定处理。在宿舍内喝酒或私自携带酒类进入宿舍的,一经查实确认,没收酒类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酒后闹事,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吸烟喝酒引起火灾、打架等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和处罚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在宿合及教室存放管制刀具、私拉电线、私自安装和使用电器,破坏学校的用电设施,没收违规电器并给予50元——200元经济处罚,并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因点明火、私拉电线、违规用电等引起火灾,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和处罚外,视清节给子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因学习成绩、就业安置、纪律处分、日常管理等问题,对老师或领导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快递或利用网络、微博、空间、贴吧朋友圈等发表不健康及侮辱性等言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校允许,在宿舍留宿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私自离校、在校外留宿、夜不归宿(走读生除外)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到异性宿舍过夜及带异性在宿舍过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因留宿他人而发生打架、偷窃事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无放旷课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1——20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21——3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31——40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40课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揎自离校,节假日及请假不按规定时间返校,超过24 小时的,因违纪、违法或在违纪、违法调查处理过程中未经允许私自离校超过24小时并且未与班主任或家长联系,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此期间,因学生本人所留下的个人或家长联系方式有误,未能及时与本人或家长取得联系而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学生个人及家长负责。

第二十四条   寒暑假开学连续两周,未按学校规定返校,也未办理相应请假手续,且学校与学生本人及监护人联系未果,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对学生本人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校期间擅自离校或请假不归连续两周以上的,学校与学生本人及监护人联系未果,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对学生本人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校期间多次擅自离校者并不知悔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河北和平医疗卫生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

 

姓名


 

性别


 

班级


 

出生日期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违纪情况


处分种类


班主任意见

 

签字:

                         

学生处意见

 

签字:

                           

主管校长意见

 

签字:

                         

校长意见


备注

1、此表适用于违纪处分学生。
2、须附有学生违纪材料,完整地装入学生档案。
3
此表由学生处留档,班主任及相关处室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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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处

                                                2024年8月1日